一、基本案情:
李某与周某为夫妻,因李某怀孕,于2011年8月17日到A医院进行孕期检查,因李某为高龄妊娠初产孕妇,医院把李某列为高危孕妇。应医生的要求,李某于2011年8月20日做了“染色体遗传病产前筛查”,8月21日报告检查结果为“高危(比例>1:380):唐氏综合症的危险度超过预定筛查标准......建议进一步羊水穿刺染色体检查”。根据医生的建议,于2011年9月11日,到省城B医院妇产科行羊水穿刺染色体检查,于2011年10月12日出具《检查结果报告单》,结论为“羊水染色体结果未见异常核型”。于2012年1月12日经剖宫产手术产下女儿,2012年1月14日经A医院儿科医生诊断为“先天智愚”,为此,李某又于2013年2月到某遗传医院做了“染色体检测”,检测结论为“染色体21三体综合征”。
二、本律师代理焦点:
案件经过诉讼解决,司法鉴定过程中患方紧紧抓住“1、B医院未提供有效的染色体核型图谱;2、结论须经两位以上医生审核后方能发出,报告上只有一位医生;3、羊水穿刺卫生部相关质量控制标准”在符合标准的标本、培养、制片、显带等情况下,核型分析准确率不得低于98%”,证明羊水检查发现核型问题是非常有效的手段。
三、结果:
B医院承担主责,赔偿人民币252000元。
四、诉讼注意点:
1、原告选择:原告只能为患儿父母,因为患儿的疾病并非医方的诊疗行为所致,因此患儿并非合适的当事人,医方的行为侵犯了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;
2、诉讼请求:不能提伤残赔偿金。原则上只能提原告为抚养患儿多支出的费用与精神损害抚慰金